http://www.texnet.com.cn/ 2021-01-13 08:46:39 來源:證券時報網(wǎng)
證券代碼:603157證券簡稱:*ST拉夏公告編號:臨2021-009
新疆拉夏貝爾服飾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全資子公司與烏魯木齊銀行訴訟進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原告撤銷訴訟
●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公司全資子公司拉夏貝爾服飾(太倉)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拉夏太倉”)為被告人
●訴訟請求的金額:請求以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yōu)先償還借款本金550,000,000.00元人民幣、借款利息32,965,107.00元人民幣,及律師費、訴訟費等
●是否對上市公司損益產(chǎn)生負面影響:原告提出撤訴申請,太倉市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因此不會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產(chǎn)生重大影響。
一、本次訴訟基本情況
新疆拉夏貝爾服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披露了公司與烏魯木齊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四平路科技支行(以下簡稱“烏魯木齊銀行”)的訴訟,具體內容詳見刊載于《證券時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wǎng)站(www.sse.com.cn)上的《拉夏貝爾關于全資子公司涉及訴訟的公告》(公告編號:臨2020-144)。
二、本次訴訟進展情況
2020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江蘇省太倉市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太倉法院”)送達的《民事裁定書》((2020)蘇0585民特665號),原告烏魯木齊銀行于2020年12月30日向太倉法院提出撤訴申請。太倉法院認為原告提出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準許申請人烏魯木齊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四平路科技支行撤回實現(xiàn)擔保物權的申請。案件受理費80元,由申請人烏魯木齊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四平路科技支行負擔(已交納)。
三、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等的影響
由于烏魯木齊銀行已撤訴,本次訴訟事項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不會造成重大影響。公司將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關注投資風險。
四、備查文件
《民事裁定書》((2020)蘇0585民特665號)
特此公告。
新疆拉夏貝爾服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1年1月13日
證券代碼:603157證券簡稱:*ST拉夏公告編號:臨2021-010
新疆拉夏貝爾服飾股份有限公司關于
與南部縣美好家園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訴訟進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申請再審
●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公司全資子公司成都樂微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都樂微”)、成都拉夏貝爾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都拉夏”)為被再審被告(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
●再審請求:撤銷南部縣人民法院(2019)川1321民初2899號民事判決和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川13民終4533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成都樂微賠償再審申請人各項損失28,337,471元;成都拉夏對上述金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判令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保全費由兩被申請人全部承擔。
●鑒于就該案件申請人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四川高院”)申請再審,最終結果仍具有不確定性,因此尚無法判定該訴訟案件對公司利潤的影響,最終影響以再審情況及年度審計結果為準。公司已聘請專業(yè)的律師團隊應訴,將依法主張自身合法權益,采取各項積極措施,切實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
一、本次訴訟基本情況
新疆拉夏貝爾服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分別于2019年6月18日、2019年10月16日、2019年11月8日及2020年3月11日披露了《拉夏貝爾關于全資子公司涉及訴訟的公告》(公告編號:臨2019-060)、《拉夏貝爾關于全資子公司涉及訴訟的進展公告》(公告編號:臨2019-094)、《拉夏貝爾關于全資子公司涉及訴訟的進展公告》(公告編號:臨2019-105)及《拉夏貝爾關于全資子公司涉及訴訟的進展公告》(公告編號:臨2020-027)。南部縣美好家園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好家園”)起訴公司全資子公司成都樂微及成都拉夏承擔因撤出商場并提前終止租賃合同對其造成的所有損失,包括租金134.56萬元及違約金,賠償損失2,500萬元等;經(jīng)四川省南部縣人民法院一審審理,判決成都樂微賠償約589.70萬元并承擔部分案件受理及訴訟保全費用(下稱“一審判決”)。公司認為一審判決中關于損失金額的認定部分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因此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二審上訴,美好家園亦提出上訴。
四川省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就該案件進行了二審審理,判決結果如下:一、維持四川省南部縣人民法院(2019)川1321民初2899號民事判決第二項,即駁回原告美好家園的其他訴訟請求。二、變更四川省南部縣人民法院(2019)川1321民初2899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上訴人成都樂微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上訴人美好家園經(jīng)濟損失7,897,043元,上訴人成都拉夏對此負連帶清償責任(美好家園應退還的收取成都樂微的30萬元履約保證金,可在執(zhí)行時予以沖減)。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86,764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合計91,764元,由美好家園負擔34,698元,由成都樂微負擔57,066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73,528元,由美好家園負擔69,411元,由成都樂微、成都拉夏共同負擔104,117元。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二、本次訴訟進展情況
2021年1月11日,公司收到四川高院送達的《傳票》及《再審案件應訴通知書》((2021)川民再4號);案由:房屋租賃合同糾紛;開庭時間:2021年1月22日。因美好家園不服二審判決結果,美好家園向四川高院申請再審,請求撤銷南部縣人民法院(2019)川1321民初2899號民事判決和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川13民終4533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成都樂微賠償再審申請人各項損失28,337,471元;成都拉夏對上述金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判令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保全費由兩被申請人全部承擔。
三、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等的影響
鑒于就該案件申請人向四川高院申請再審,最終結果仍具有不確定性,因此尚無法判定該訴訟案件對公司利潤的影響,最終影響以再審情況及年度審計結果為準。公司已聘請專業(yè)的律師團隊應訴,將依法主張自身合法權益,采取各項積極措施,切實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
特此公告。
新疆拉夏貝爾服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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