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texnet.com.cn/ 2021-03-24 08:46:40 來源:證券時報網(wǎng)
中捷資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收到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撤銷保全申請裁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nèi)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中捷資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中捷資源”)于近日收到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廣州中院”) (2020)粵01民初2011號之一《民事裁定書》?,F(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有關本次訴訟的基本情況
廣州中院已受理原告廣州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包括華翔(北京)投資有限公司、公司在內(nèi)18名被告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詳情參見2021年3月12日刊載于《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日報》及巨潮資訊網(wǎng)(www.cninfo.com.cn)上的《中捷資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收到<應訴通知書>的公告》(公告編號:2021-010)、《中捷資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關于重大事項的進展公告》(公告編號:2021-011)。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傳票、尚未開庭審理。
二、本次裁定情況
近日,公司收到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2020)粵01民初2011號之一《民事裁定書》,主要內(nèi)容如下:
廣州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廣州中院提交訴訟保全申請,自身出具銀行擔保函為本案財產(chǎn)保全提供擔保。廣州中院經(jīng)審查后于2021年1月11日作出(2020)粵01民初201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凍結被告華翔(北京)投資有限公司、中捷資源在內(nèi)18名被告名下銀行存款4920680007.81元或查封、扣押上述被告的其他等值財產(chǎn)。裁定保全的金額未超過本案訴訟標的額。
公司提出復議申請,認為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作為上市公司,不應承擔擔保責任。廣州中院認為,中捷資源應否承擔擔保責任,應經(jīng)過法院實體審理后方能認定。目前本案尚未進行實體審理,中捷資源以此為由認為不應對其名下財產(chǎn)進行保全,缺乏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采信。因此,原保全裁定并無不當。綜上,中捷資源撤銷原保全裁定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一條規(guī)定,裁定:駁回中捷資源的復議請求。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沒有應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四、本次裁定對公司的影響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案件尚未開庭審理,本次裁定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不存在重大影響。公司將持續(xù)關注本次訴訟的后續(xù)進展情況,并按照相關法規(guī)和規(guī)范性文件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公司的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為《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日報》及巨潮資訊網(wǎng)(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體和網(wǎng)站披露的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五、備查文件
1、《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20)粵01民初2011號之一。
特此公告。
中捷資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1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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